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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結婚後加名字有用嗎?

一、婚前財產結婚後加名字有用嗎?

婚前財產結婚後加名字有用嗎?

婚前財產結婚後加名字有用。

1、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税。”

3、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税、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權證)、房屋登記費。

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户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5、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二、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彭松明律師解答:不需要繳納印花税。因為,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所説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民法典》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為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的徵税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三、婚前財產加名後如何取消?

本人婚前房,在孩子一歲時被妻子,無理要求增名,現在準備離婚,請問可否要求取消妻子名字,

1、如果婚前房產在婚後加名,屬於贈與,過户後沒有特定的理由不能要求取消過户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情形,你可以考慮適用該規定提起訴訟撤銷贈與。

對於結婚之前就購買的房屋,在結婚之後,可以通過合法的手續辦理加名字,此時需要再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加名字之後留會認定為是共同財產,若是日後離婚,可能會被要求進行分割。建議在婚後是否加名字需要認真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