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女雙方必須平分財產麼
一、離婚男女雙方必須平分財產麼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財產會平分。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財產分割事宜: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經濟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分割離婚財產的方式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歸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
3、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羣體的權益。鑑於婦女在婚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選擇跟母親過的現實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法律往往更多考慮婦女和子女的權益: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4、競價補償。若雙方都想擁有價值較大的房產,則由雙方競價,房產歸出價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獲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法院會均等分割。若是一方在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另外,一方若有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願意支付醫療費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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