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離婚財產分割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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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離婚財產分割
同居是遊離在現行法律邊緣上的,因而它受法律保護的成分是極為有限的。兩人之間一旦發生變故,這種關係就會變得非常脆弱,而凸現出的法律問題,就有可能顯得不近人情,難以讓人接受。其中最突出的就表現在財產的分割上。同居離婚財產分割,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户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
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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