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父母出資買房該怎樣分割?
一、雙方離婚父母出資買房該怎樣分割
婚後父母贈予的房產離婚時是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婚後一方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二、理由如下:
1,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該規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這裏的“例外”就是要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男或女之一方,且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具體到本案中,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均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男方個人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也就説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規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符合上述規定。
2,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
所謂的歷史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係指對一個法律條文有多種不同的解釋時,並且各種解釋意見均有其理由,很難説哪種解釋意見正確或錯誤,這時就應從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和審議記錄等,來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釋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條規定在較早徵求意見稿中表述為“雙方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可視為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雖然婚姻法解釋三最後審議通過去掉了後半句即“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該草擬稿規定仍對解釋該條規定可以起參考作用。
3,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導意見,亦應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雙方離婚,那麼對於婚後父母贈與給夫妻的財產,都是會被認定為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這些財產的分割,也是按照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來執行的。凡是被認定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都是按照平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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