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判定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判定標準主要是:
(一)有約從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三)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根據《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一起生活期間肯定會將財產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規劃使用的,但是正是因為混在一起而使得許多的財產分不清實際的歸屬,所以法律上就直接將夫妻在一起沒有約定好歸誰的財產定義為是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分配也是將這些財產作為整體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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