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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同居多年財產分割

離婚後同居多年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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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同居多年財產分割這方面的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1、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期間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但是不影響孩子的權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平等的權利。
2、同居期間的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在誰的名下,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平均分割。這就是對於離婚後同居多年財產分割這方面的內容是怎樣規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