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沒有結婚證離婚財產分割怎麼分?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怎樣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民法典》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民法典》第308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民法典》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在這裏,二婚沒有領取結婚證,也就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夫妻,在法律上來説,實質上只是同居關係,而不屬於法定的夫妻關係。不過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同居關係結束,男女雙方的財產分配,實質上還是按照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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