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注意的問題有什麼?
一、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制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注意: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於一些原因,提前於正式結婚前便對婚後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如果最後沒有結成婚,這個約定則是無效的。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寫明生效時間。
3、必須約定明確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後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和婚後財產約定協議。一般來講,婚前財產協議是對男女婚姻登記前各自所有物品、存款、債務等做劃分及約定。婚後財產協議是對結婚登記後,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贈與、繼承等有關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做出劃分、約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除非另有約定外,應自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起生效。任一方反悔,除非對方同意或有證據證明協議是在受欺詐、脅迫情況下達成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的外,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二、離婚關於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現在的社會,大家都是多元化發展,所以很多夫妻對於一些法律知識都是有一定的基礎的,所以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一些婚前財產或者是婚後財產的協議問題。對於協議,首先要注意一定要書面形式,之後訂立協議當事人應該是夫妻雙方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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