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續存期間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一、婚姻續存期間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後,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法院雖允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的夫妻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未發生改變。除財產關係外,其他人身關係、撫養、贍養等義務仍要承擔。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仍應繼續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即共同財產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雙方在以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未進行分割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二、哪些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分割財產?
1、因感情不和分居;
2、夫妻一方濫用共同財產管理權;
3、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4、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偶處分共同財產;
5、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債務;
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
7、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需要以個人財產予以賠償;
8、繼續實行共同財產制,將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其他重大事由。
三、夫妻共同財產都有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在存續期內沒有離婚之前分割財產,這樣雙方可以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對共同財產平分,屬於個人部分歸屬個人。一般來説,婚後形成的收入都是共有財產,雙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平分。等以後辦離婚手續的時候,就不需要再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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