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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突破平均分割,向無過錯方傾斜。婚姻是組建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處理不好,會變成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不讓無過錯方不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照顧無過錯方權益上升到“原則”的高度,這是最高指示。

但在這個原則之上,還有協議優先原則。只要雙方樂意,財產想怎麼分就怎麼分。只有讓法院處理的前提下,才硬性規定照顧無過錯方。

以上就是關於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可知,如果離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關於權歸屬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都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當然,離婚雙方也可以參考我國《民法典》有關的訴訟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