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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監管?

如何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監管?

一、如何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監管?

監管措施:

(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雙方共同存在連帶責任。

(五)夫妻雙方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由共同財產支付。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只有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才會出現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在結婚之時訂立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在結婚之後的任何財產所得仍舊是歸各自所有的除外,雙方離婚之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分割,但是如果一方明確表示放棄分割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