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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期間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情況

結婚期間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情況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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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後又結婚期間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非法同居後又結婚期間財產分割的原則依舊是依照公平的原則,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份額。

非法同居者分割財產時,通常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和估算。

確定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明確每一項財產的產權。

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通常會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用電器、傢俱、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期貨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是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户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則應通過協商解決,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其它財產的處理,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

產權有時並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着一家玩具店,但當時註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着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户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