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共同財產離婚怎麼判?
一、房子是共同財產離婚怎麼判?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實務中還會遇到一種情形,就是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子,比如所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但是住兩年雙方就離婚了,尚未取得產權證,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何為夫妻共同房產
1.婚後購買的房子。
2.婚前購買,但婚後產權登記把對方的名字給補上去。
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
4.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6.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除外。
7.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以上列舉的是常見情形,並不是所有情形,具體要視情況而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需要注意,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財產的協定,約定了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家庭共同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麼《民法典》尊重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為準,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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