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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是什麼

離婚財產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上,離婚一方少分或部分財產的情形為:在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這裏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所以,即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離婚考量的一個元素,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