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買的房子歸誰
一、婚後父母買的房子歸誰
法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假如一方的父母給其買的房子,並登記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個人財產;雙方父母都出了錢,那麼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其實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比如説,小明和阿花結婚後,他的父母耗盡自己畢生的積蓄給他買了套房,並把這套房子登記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後小明和阿花離婚了,那麼,阿花是沒有資格要求分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萬,阿花家出了十萬來買套房子,那麼,即使房子是登記在小明名下,這仍然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他們權利的份額是2:1,除非雙方另有協定。
二、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三、離婚的含義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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