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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般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有些時候雖然夫妻雙方都自願離婚了,但卻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面產生了爭議,這樣的情況下肯定就不能再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麼一般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的。

一、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先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無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分割,具體來説:

(1)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是要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2)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需要注意,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如何進行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即使是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對夫妻財產的分割也僅僅是分配其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如果是他人的財產或者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話,則此時就不能要求分割。在對一審法院分割判決不服的時候,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