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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標籤:共同財產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