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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原告估財產在法律上的定義

離婚時原告估財產在法律上的定義

一、離婚時原告估財產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1、法院要求原告對財產進行價值評估,是為原告勝訴取得合法有效的證據,是為了更好地判決,是對原告有利的事情。

2、如果原告不願申請評估,導致案件無法判決,法院可能會根據案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評估財產的收費,是評估機構收取的,不是法院收取的。即使法院收取,也是代替評估機構收取,最後以評估機構實際收取書多退少補的。具體以評估財產的價值確定收費數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100萬元以下,按千分之9到千分之15的比例收取評估費。各省還可以在此基礎上稍作調整。實際上,評估所一般要比規定的少收一些。

二、規則

1.資產評估工作必須由專門機構和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2.資產評估必須有法律依據和依照有關法規、政策進行;

3.資產評估必須遵循適用的原則;

4.資產評估必須符合規定的評估程序和標準;

5.資產評估必須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和統一的貨幣單位計價。

八要素

1.資產評估的主體,即進行資產評估的專業人員;

2.資產評估的客體,即被評估的對象;

3.資產評估的目的,即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原因;

4.資產評估的標準,即資產評估依據的價格、技術等標準;

5.資產評估的程序,即資產評估具體進行的環節、步驟;

6.資產評估的方法,即評估運用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各種專門的方法;

7.評估的基準日,即評估時所依據的時點;

8.評估的價值類型,即評估時所認定的資產的價值屬性。

分類

1.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為了評價企業或經營者的經營業績;

2.聯營、股份經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為了資產現值來確定參與投資各方合理的權益;

3.資產拍賣、轉讓、破產清算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確定資產拍賣的底價;

4.抵押貸款、經濟擔保的資產評估,目的是測定企業的資產現值,取得信用;

5.納税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為了確定應納税額。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雙方也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權益也都是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其中就規定了雙方在婚姻期間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當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是需要將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平均的分割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