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買保險算共同財產嗎?
一、妻子買保險算共同財產嗎?
1、要看購買保險的錢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還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應列入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如實婚前個人無形財產利潤所得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應列入共同財產。
2、保險是指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未來保險事由發生時獲得經濟補償以達到保障目的一種法律行為,其獲得的對價是一種或然性的未來才能實現的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已繳納的保險費已經轉移到保險公司名下,不能分割;購買保險的對價因不是現實的財富也不能分割。但是人壽保險,主要是終身壽險、生死兩全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的保單是有現金價值的,可以通過退保等形式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或者保險餘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就是依據這一法理。具體到年金,如果是婚後購買,在無夫妻財產約定下均認為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其貨幣資產權屬通過繳保險費行為已經轉移至保險公司名下,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保單的相關權益(如分紅)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則應該分段計算:婚前的保險賬户餘額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婚後繳費部分及年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意外死亡保險賠償可以被當作遺產來繼承嗎?
1、意外死亡保險賠償不可以被當作遺產來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第4條的規定也對遺產的範圍作了進一步補充的規定。因此,在我國能夠成為遺產的前提是該財產應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2、《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這一相關規定,公民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故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
保險若是在婚前後購買的,且在結婚之後,依舊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那麼此時由於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配偶是沒有權利主張分割的。若是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此時也只有婚後支付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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