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婚前財產買房房產是共有的嗎
一、半路夫妻婚前財產買房房產是共有的嗎?
婚前財產買房房產不是共有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經支付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證僅僅是一個物權憑證,決定房產歸屬的關鍵是房產的出資情況,而非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即便婚後才取得產權證,該房屋依然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房屋,僅僅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追本溯源,購房的出資來源是該房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即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人明確表示贈與。比如説婚前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就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而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各種費用因為其個人受到傷害的賠償,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將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其對此財產進行了動用,需返還或賠償損失。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説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是在遺囑或者合同中明確約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應當認為是對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從而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書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額不大的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物品,但是金額巨大額如金銀首飾不應包括在其內。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的財產如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療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均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所謂的半路夫妻,無非就是之前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可是房產的歸屬和是不是在再婚都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的。有些人再婚之前就已經買了房子,但是因為各種因素也並沒有在房產證上把另一半的名字給加上去,這樣不管是再婚還是初婚這都不是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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