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婚姻法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現行《民法典》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民法典》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
這個規定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係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統一,在夫妻關係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二、分居兩年能自動離婚嗎
按中國大陸的法律,離婚是不可能自動完成的。按中國大陸《民法典》的規定,就離婚問題,如夫妻雙方協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議,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離婚來解決。“分居兩年”法院也不定肯定能判決離婚。如果沒有證據或不是“感情不和”,則仍有可能不判決離婚,白白耽誤兩年。
由於夫妻在分居期間尚未離婚,此時一方取得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的話,則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做出分割。同時,當事人也需要注意夫妻分居兩年後,並不能自動離婚,還是要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才可以。
三、分居期間財產分割原則
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間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財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理解,因為此時婚姻關係尚處於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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