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金錢是女方婚前財產嗎?
一、聘金錢是女方婚前財產嗎?
聘金錢是女方婚前財產,在時效性方面,婚前的財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男女在結婚之前,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並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嫁粧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粧,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具體來説: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2)(3)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日常生活當中僅付彩禮聘金是一種生活的習俗,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認定為婚前個人的財產的。主要還是因為這方面的財產是在婚前所給付的,並不是屬於婚後所取得的共同的資產,結婚之後,所取得的工資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是屬於共同的財產的,可以由雙方共同的進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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