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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拆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實踐中很多個人所有的婚前房產在婚後被拆遷,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離婚的時候一方主張是自己的婚前個人房產的自然演變,而另一方就主張自己作為配偶以及家庭成員,根據拆遷政策是對拆遷補償利益享有權利的。究竟一方婚前的個人房產婚後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利益,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呢?

筆者認為,另一方要想對上述拆遷補償利益進行分割,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時間性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後才發放拆遷補償款或者是取得拆遷安置房,則因為整個拆遷的過程都是發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也不是拆遷所要考量的因素。婚內發生的僅僅就是拆遷補償利益的取得行為,這是一方對婚前房屋產權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遷基礎上給予所有人的一種補償,另一方當然也就無法要求分割;如果僅因拆遷,就將原有的個人房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內,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此時配偶作為家庭成員,是拆遷行為發生時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

2、因素性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後拆遷獲得拆遷補償利益(補償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據法律規定補償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配偶作為家庭成員是拆遷過程中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如果僅僅因為這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權益,顯然也有違公平原則。

3、作用性

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後拆遷,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一方可以選擇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積來取得安置房或補償款,兩種補償方式的選擇存在差異。不可否認如果一方選擇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進行補償,配偶是應獲得相應的財產權利,但這種權利並非原始生成,也非基於法律規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作出選擇後產生,如果一方最終若未按人口方式結算,也會按照原房屋面積結算,故配偶所享有權利價值不應超出一方在作出選擇時的意思表示。換而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絕對貢獻作用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一方因選擇按人數結算後比按原房屋面積結算多出的財產。

二、拆遷補償一般有哪些方式?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2)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説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

3)貨幣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原拆遷的房子屬於雙方婚後所有,那麼現在的拆遷房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原拆遷的房子是婚前所得,那麼一般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合法的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