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公開審理嗎?
污染環境罪公開審理嗎?
新興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環境污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這是雲浮市首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單位新興縣錦輝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謝廷貴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新興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由於人為的破壞因素,環境受到許許多多有害物質的嚴重污染,甚至存在一些不法分子故意破壞,污染環境,致使環境問題日益加重,為此,我國對於有關污染環境的定罪標準做了新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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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方面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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