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離婚的理由都有哪些
夫妻不管是通過怎樣的方式離婚,此時若不能滿足離婚的理由,自然也就不能解除婚姻關係。而在不同的離婚方式下面,法定的離婚理由是不同的。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告訴大家法定離婚的理由都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定離婚的理由都有哪些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中判決是否准予法定離婚理由。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夫妻關係事實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繼續維持,沒有恢復和好的可能,就應該准予離婚。相反,婚姻關係事實上沒有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怎麼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要是夫妻打算解除婚姻關係,但不滿足法定離婚的理由,那麼此時就無法順利離婚。當然,現實中具體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要是進行訴訟離婚的話,必要時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相信一定可以充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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