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中廢棄物是包括混合物嗎
污染環境罪中廢棄物是包括混合物。
根據《危險廢物鑑別程序》的規定,經判斷屬於固體廢物的,則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斷。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於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鑑別;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應按照第4.3條進行危險特性鑑別。對照該規定,能夠直接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斷為危險廢物的,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鑑別
另外,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5087.7-2007)的規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根據上述規定,即便現在挖出來的化工廢物已經與其他物質發生了混合甚至化學反應,但仍應當認定為危險廢物。
(四)危險廢物的重量計算
根據《解釋》第1條的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因此,如何認定危險廢物達到3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實踐中,如果危險廢物未混合則計算起來很簡單。若出現混合危險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在一起時如何計算?我們認為,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5087.7-2007)的規定,危險廢物中的有毒廢物、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廢並不會因為摻雜其他廢物而毒性降低,所以這類混合危廢性質不變,仍認定為危險廢物,對其定罪的數量計算仍然按照實際混合數量進行計算。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危險廢物相關行為定罪的問題,《解釋》分別在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作了相應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與危險廢物相關的定罪體系大致是這樣的:
1、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即可定罪,一百噸以上即屬“後果特別嚴重”;
2、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可定罪,但若因此未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提供或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可定為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
4、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原材料或燃料並造成環境污染的,數量達到三噸以上的,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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