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一、哪些情況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嚴重不足、信用嚴重缺陷或其客觀行為表明他將不會或不能履約的,可通知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對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擔保,對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充分擔保,可立即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未履行,債權人可以不必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權的性質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説,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行使形成權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過在例外情況下,形成權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此類形成權又稱為形成訴權,它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權限的剝奪、公司解散、開除股東等。而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屬於私力救濟權,由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張解除的當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能夠控制的地方。
三、合同解除權的主要類型
依合同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1、約定解除權。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於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並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後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2、法定解除權。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民法典》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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