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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解除委託合同

一、如何解除委託合同

當事人如何解除委託合同

1、雙方的任意權: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委託合同的終止條件:

(1)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單方解除委託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2)委託事務完成。

(3)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

(4)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二、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委託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是對解除合同的規定。

委託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於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1.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於委託人方面而言,當受託人在未完成委託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託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託人代他處理該委託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於受託人方面而言,是指由於委託人在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託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託人除對受託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委託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託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於委託事務的處理,委託人無奈而解除委託合同,雖會給受託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於委託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

委託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若其濫用,必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委託人除對受託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受託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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