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添附物該如何處理
合同終止3.17W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添附物的處理辦法如下:
1、未經出租人同意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應當賠償損失;
2、經過出租人同意添附的,能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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