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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前終止條款有哪些

一般是合同到期才能終止,但要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那麼合同也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提前終止的情況有:
1、債權債務因提前履行或者抵消、免除提存等情形而終止;
2、合同中有顯失公平的條款;
3、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並對當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4、合同當事人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且經雙方協商後解除合同;協商不能達到雙方目的的,通過法院進行判決,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判決合同終止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財產繼承者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實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合同提前終止條款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