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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起訴期是多長時間

一、房產合同起訴期是多長時間

房產合同起訴期是多長時間

涉及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適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關時效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四)通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複議之日起計算。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做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當事人在辦理時,應遞交自身的案件證據和訴訟書。訴訟書應説明自身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訴訟請求,要求對方對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我國的辦案人民法院接到訴訟書時,應審理這類案件,判決這類合同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