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兩種權利是什麼
一、合同保全的兩種權利是什麼?
合同保全有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一)代位權。
它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要件: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已陷於遲延履行。
對於代位權的行使,只要具備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二)撤銷權
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5、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二、合同保全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合同保全跟財產保全是不一樣的,合同保全制度僅限於債務合同,法律上規定的合同保全制度完全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為有部分債務人在債務清償期到期後,可能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逃避還債義務,那債權人要根據當時的情況靈活選擇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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