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借貸合同是否合法
怎樣判斷借貸合同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存在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等情形,如果有的則合法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借貸合同的法律特徵
1、屬於要物合同(實踐合同)。除當事人協議外,在出借人把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才能發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准的借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自簽訂時起成立。
2、屬於單務合同,借貸合同成立後,只有借用人單方面承擔償還的義務。出借人則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權利,而不負對待給付的義務。但對於有償的借貸,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應另換無瑕疵的物,借用人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一般認為,出借人對故意隱瞞實物的瑕疵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3、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借貸合同的目的,在以貨幣或實物供對方消費或處分,使借用人通過借用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出借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標的物亦限於貨幣和其他代替物,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因此它與借用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以特定物為標的,且不移轉所有權不同。
三、借貸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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