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效力發生時間是什麼時候?
貸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形式。即貸款方將貨幣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關規定,按期將一定數額的貨幣及其利息返還給貸款方面確定的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為了保證自身安全,貸方要求借方在貸款合同有效期間的財務狀況(特別是它的流動性)至少要同它簽訂合同時的情況不相上下。列在貸款合同中維護貸款者利益的條款,叫做保護性條款。貸款合同本身只是表示在借方違反合同條款的場合下,貸方有采取行動的合法權限。否則的話,貸方將受到它承諾的貸款條件的約束,一直要等到合同期滿才能採取糾正措施。
1、就形式來説,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一點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37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不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採取書面形式。
2、就內容來説,借款合同的效力在於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複雜的。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當事人貨幣借貸關係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例如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高息貸款,其高出部分就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借款合同附加內容和條件的合法性問題。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
二、貸款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實踐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上面幾種借貸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給社會或者對方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返還借款、承擔損害賠償等等。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不管企業還是個人,向金融結構借款的情況很常見,這樣雙方會簽訂貸款合同。這種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屬於諾成合同,一般情況下,雙方簽訂合同後即生效。貸款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的約束力上,任何一方不得隨意違約,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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