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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類型有哪些

表見代理的類型有哪些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有三種構成類型:
(1)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即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或者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對錶示,從而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表見代理。
(2)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即代理權被限縮,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其未被限縮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
(3)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即代理關係終止後,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權存續的假象而發生的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標籤: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