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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掃描的合同證明力如何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如今想要簽訂可以完全不用當事人親自把合同原件帶給另一方,可以通過傳真的方式在短時間內讓對方獲得合同。此時,有人就會質疑了,傳真掃描的合同其證明力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傳真掃描的合同證明力如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的證據種類,合同的傳真、掃描件是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書證。即,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這兩項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當合同的傳真、掃描件具備了證據能力時,我們才能接着討論它的證明力的問題。從證據的學理分類角度來説這兩項屬於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同時這兩項也是傳來證據,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

從證明力的角度來説間接證據若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其證明力和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是一樣的,但是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不及原始證據。因此合同的傳真、掃描件的證明力是不及合同本身的證明力,但是如果合同的傳真、掃描件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則該證明力和原始合同的證明力是相同的。

證據是證明一個案件事實的工具,那麼證據的證明力要求須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認定為是可以證明整個案件呢?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要求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在訴訟中認定的事實並不一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在程序公正、公開的條件下,民事訴訟中查明的案件是依靠證據來證明案件的客觀事實。《民事訴訟法》第73條,實際上就是採納了優勢證據法則。該法則是指證明同一事實而又相互矛盾的數個證據之間的證明力大小的比較規則,按照競爭理論來比喻,就是當事人雙方在進行比賽,法官是裁判。當事人希望自己的證據被法官採納,也就是需要比對方有更好的證據鏈,使得對案件的事實具有更好的證明力。案件的勝訴權掌握在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上,而不在證據是否是原始證據上。當我們手中證據只有合同的傳真、掃描件時,我們需要將與其餘手中的證據形成證據鏈,這樣才有利於我們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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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已經得到了確認,主張存在事實的人需要對存在的部分進行舉證,主張事實變更的人需要對變更事實部分進行舉證。證據是否有利與充分決定了案件當事人的勝敗。因此,為了保障自己合法的權益,當事人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指派專業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相較當事人而言,專業律師能更快、更精準地蒐集到更有證明力的證據,使之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從民訴中相關條文的規定可以知道,傳真掃描的合同也是可以當做證據使用的,只不過這種證據屬於傳來證據,其效力肯定是沒有原始證據那麼強的,只有與其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幫助取得案件的勝利。如果您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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