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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蓋什麼章才有效

一、籤合同蓋什麼章才有效

籤合同蓋什麼章才有效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490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説,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0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着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二、淺議公章、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在工作中,碰到一些人對企業印章的使用存在不同的看法,這裏,我根據對有關法規的理解講述一下我的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户、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説,這些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錢的業務,合同章用於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籤商業合同。

三、公章與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當然,有些企業出於內部管理的需要而規定了訂立商務合同只使用合同專用章,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存在着的,但這並不影響企業公章在對方交往中的法律效力。

四、公章與財務印章、發票專用章的使用

公章的使用範圍最廣,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卻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銀行結算等與錢有關的業務,這種情況下必須使用財務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發票上使用公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也作出同樣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上述規定也同時明確了,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附:

鑑於不同的印章具有其獨特的作用,在使用時應當加以區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如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簽訂買賣合同其效力就存在疑問。而濫用印章如隨意加蓋公章則可能使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實際上也存在利用已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損害單位利益的案例。

當然,也並不是説所有的印章用途僅限於規定的範圍,筆者認為,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於自願,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但無論如何,謹慎使用單位印章才是減少糾紛和損失的根本途徑。

至於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檔案專用章、招標業務專用章、投標專用章等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業集團內部、上下級對口業務部門之間使用的,一般來説,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着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台,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公司一般都有一個行政章就是公章,一個財務章,一個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在合同法規定的是簽字或蓋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約定簽字並蓋章合同生效。如果對此專題還有不太瞭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會有專業的律師為你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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