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含義與特徵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那麼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是怎樣的呢?雖然我國的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的問題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的規定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特徵有:
①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②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③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④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⑤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
條件的兩類:
①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②解除條件(消滅條件):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附條件合同的問題,如附條件合同的效力等問題?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您好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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