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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效力怎麼變更?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下面本站小編解決了網友們提出的經濟糾紛法律諮詢問題,希望能幫助到你,以下是民事法律諮詢中的法律常識內容,希望能解決你們的疑問,如有其它疑問,可登陸本站進行法律在線qq諮詢。

保險合同效力怎麼變更?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以下為保險合同效力變更的內容:

(1)保險合同無效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2)保險合同解除

指當事人基於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3)保險合同復效

保險合同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後又重新開始。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責任。例: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

復效的法律後果: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4)保險合同終止

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