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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漲價什麼條件

合同漲價什麼條件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約定的價格也是不能隨意變更的,除非協商一致。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方要承擔不利的價格。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除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之外的,都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但是,對於不屬於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商品,在遇到價格變動時,不論當事人是否違約,仍應當按原價格執行,而不得按新價格執行。當然,此時,當事人也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原價格;但未經雙方同意的,任何一方不得按新價格履行或者要求對方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標籤:漲價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