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合同毀約成本是怎樣的?
一、賣房合同毀約成本是怎樣的?
賣房合同毀約成本是需要為此而支付違約金,買方只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但不能二者都選擇適用。定金與違約金都是違約時對受害方的一種救濟方式,但二者又是有區別的。定金具有懲罰的性質,而違約金僅是對受害者的一種損失補償。在兩種責任都有約定的情況下,法律是有規定的,《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據此,可以選擇定金責任或者違約賠償責任中的一種責任形式,而不能同時適用。
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最多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超過30%的,一般認為過高,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開發商違約時,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3、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購買房屋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是非常的謹慎的,尤其是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都是對房屋仔細的來進行偵查,然後才能夠簽訂購房合同的,但是即使是這樣購房合同簽訂完畢之後,還是有人存在着違約的狀況,其實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的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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