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屬於公安局誰管
一、合同詐騙罪屬於公安局誰管?
合同詐騙屬於公安局的經偵部門管,合同詐騙屬於經濟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合同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這種情況如今非常普遍,當事人往往藉助別人的名義騙取對方簽訂合同,或者乾脆就虛構了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單位,與受騙人簽訂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對價無法兑現,使受騙人蒙受損失。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銀行存單等金融票據。而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一般是指虛假的造假的動產或不動產證明。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在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要考察對方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一般應對其主體資格、資信狀況、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斷,最大限度來保證不被騙,這需要合同當事人認真審查。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很常見,這也提醒人們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種情形的出現。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這是除了上述四種情況之外,生活實踐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詐騙情形。比如説簽訂了虛假的合同,並以此來騙取所謂的中介費或者好處費等等,這都屬於以其他方式騙取當事人的財物的體現。
因為合同詐騙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現在所有的經濟犯罪都是由公安機關內部的經偵部門調查的。大多數合同詐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得手以後可能都會逃之夭夭,報案的時候不需要受害人確認犯罪嫌疑人現在身在何地,直接到案發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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