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後合同怎麼處理?
一、公司破產合同還生效嗎?
公司破產後合同還有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當企業被宣告破產後,其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解除權是法律賦予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的,而並非合同相對人。合同相對人是不能夠以債務人破產為理由而請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合同應以維護破產企業的權益和破產財產利益為標準。其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並不代表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是應以原合同的價值取向決定合同是否該繼續履行。管理人在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時,應向相對方支付全額的對價。在選擇解除合同時,除了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轉變為破產債權外,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對人的損失賠償額也應當作為破產債權。
法定的視為解除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二、破產程序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1.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2.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3.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佈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4.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並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5.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6.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由此可見公司破產之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相應的管理人員,由管理人員決定是否需要解除還是繼續履行。具體的衡量標準是站在維護破產企業的權益上面來衡量的,具體的公司破產也是需要有一定步驟的,需要依法對財產進行清算然後才可上報相關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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