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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方毀約怎麼辦?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方毀約怎麼辦?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方毀約怎麼辦?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方毀約應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

恢復原狀,指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借用人損壞了借用的收錄機,經修好後返還出借人,這裏的修理即是恢復原狀。又如,購買的羊絨因質量不合格而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如果是給付金錢,需加付利息。例如,買方付款後賣方不交貨,賣方除退款,還應加付貨款的利息。

違約後的恢復原狀,實踐中多顯有困難,故舉出金錢賠償,其簡便易行,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金錢賠償時遇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若違約人有其它財產,可以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即以其它財產替代賠償。

二、合同違約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根據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裏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説,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説是“看得見,摸得着”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現在對於房產方面的一些合同做出了非常合理的規制,通常情況下如果買方或者是賣方存在着違約的現象的話,那麼是受到我們國家的民法典當中的規則,必須要為此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