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的生效是指什麼?
知識產權合同的生效是指知識產權合同效力的切實發生。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指知識產權人為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許可給他人使用而簽訂的債權債務協議。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一項債權債務關係協議,該合同的簽訂並不意味着知識產權許可的完成,一般而言,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均須登記備案。尤其是在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中,在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後,被許可人才能獲得用益知識產權,否則僅能獲取債權。在合同有效期內,知識產權人負有維持知識產權有效的義務以及積極應對他人提出的知識產權無效請求的義務。這是知識產權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一個體現。從全球範圍看,知識產權法制成熟的國家往往是制定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單行法,而不是放在合同法之中。
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許可合同
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採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的行為。專利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範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佔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準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二)商標許可合同
商標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依據《商標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授權範圍,包括商標的使用許可的性質(獨佔、排他、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的商標圖樣、被許可商標的服務範圍、許可使用的區域與時限等。
3.為保證商品質量而約定的有關措施,如技術、設備、服務等。
4.許可人保證被許可人商標專用權的有關條款,如按期續展,不得在合同存續期間註銷被許可商標等;是否准許再許可;商標註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應當含有允許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的內容或者出具相應的授權書。
5.商標使用費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計算方式。
6.有關保證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的條款。
7.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8.在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9.當發生第三人侵權時,有關訴權的條款以及違約責任條款。
10.合同終止或解除條件。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簽約日期、地點。
14.許可人、被許可人簽字蓋章。
15.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三)著作權許可合同
著作權許可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合法傳播者之間,就著作權的一項或多項權能,許可傳播者使用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著作權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人允許他人以何種形式複製、傳播作品,如出版、表演、播放、改編、翻譯、錄音、錄像、攝影電影、電視片等。需要指出的是,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不同類型的作品,應訂立不同類型的許可合同。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如果約定的是專有使用權,則許可人不僅不能與第三人再以相同的方式簽訂許可合同,而且其本人也無權在該範圍內使用此作品。
3.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許可使用的範圍是指地域,即許可人允許他人在某一區域內複製、傳播其作品,通常以國家或地區的限制為準;許可使用的期間是指使用人有權使用作品的起止時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如當事人的協助義務,糾紛的處理方式等。
知識產權合同之中必須要對授權的範圍、被授權方需要支付的價款以及授權的期限等內容,此外,由於授權之後糾紛一般是不可避免的,故此對於違約責任也是需要約定的。為了使得次合同有效,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必須是自願簽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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