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個人怎麼簽訂僱傭合同?
一、個人與個人怎麼簽訂僱傭合同?
僱傭協議書首先要寫明僱主與僱員您雙方的基本信息,接着就是寫明這個協議書的的有效期以及到期續訂等約定。然後就是在協議書寫明您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待遇等(要具體一點)。之後就是一定要寫明違約責任的承擔、由誰承擔等。最後由雙方簽字確認就可以了。
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典》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
噹噹事人雙方發生了僱傭關係後,為了更好的保障僱傭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簽訂僱傭合同,在簽訂僱傭合同時需要雙方在平等以及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在僱傭工作中自身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僱主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傷者自身的原因則需要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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