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終止日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沒有終止日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沒有終止日期的,如果不能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合同,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可能有什麼?
1、合同終止後,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債權人不得主張合同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合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同時,合同關係的終止,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義務關係也歸於消滅。如抵押權、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和主債權一樣也歸於消滅。
2、合同終止後,還應清理一切有關合同關係的手續,如負債字據的返還與註銷。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於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
3、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知是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後工作。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對於瞭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祕密不向外泄露。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瞭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合同的有關要素和成立條件在法律上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涉及到造成了後期的矛盾和糾紛的,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起訴判決處理,但必須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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