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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定效力

協議書上寫明下列條款的,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2、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3、合同價款或報酬;
4、履行方式、期限和地點;
5、違約責任;
6、爭議解決辦法;
7、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簽名;
8、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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