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工程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怎麼確定?
一、招投標工程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怎麼確定?
由於現行法律規範對此類合同的違約金標準並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故此招投標工程合同違約金的標準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當事人之間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應以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認定,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何確定,應由守約方舉證證明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數額或提供造成損失的相應事實依據。如果事先雙方承諾在違約後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減輕違約責任,對該部分違約金主張無需再行舉證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建築合同違約後能要利息嗎?
建築合同違約後不一定能要利息,我國尚無任何法律明確規定違約金與利息不能同時適用,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是否可以主張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不管單位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簽署的是建築施工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合同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約定的可能。而任何的違約行為都有造成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受損的可能,一旦受損,違約的一方就有承擔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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