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合同簽約後違約金多少錢?

一、合同簽約後違約金多少錢?

合同簽約後違約金多少錢?

合同簽約後違約金大概五萬元,同中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

如果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

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一)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二)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迴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三)違約金的計算的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五、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

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

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後,因為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麼是?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在現實生活中變數是十分多的,也正因為如此,很多主體可能會在合同簽署之後,並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為了使得對方的權益不受侵害,不管該違約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只要不是由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的主體就需要支付違約金。